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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的地下建筑計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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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

  1)工業(yè)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一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2)商業(yè)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一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

  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

  3)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責任編輯: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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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0 12:05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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