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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六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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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屋轉讓

  原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轉讓而轉移給新的受讓人

  可多次轉讓,但出讓合同約定的總的使用年限不變,新的受讓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權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轉讓之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土地出讓方(國土部門)和市、縣政府規(guī)劃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

  9. 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chǎn)轉讓

  兩種處理方式

  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xù),變劃撥用地為出讓用地,受讓方繳納出讓金

  不改變原有土地的劃撥性質,對轉讓方征收土地收益金

  可以不辦理出讓手續(xù)的情況

  轉讓后的土地仍然符合劃撥用地條件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其它

  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

  出售公有住宅的

  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轉讓的房地產(chǎn)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它條件的

  根據(jù)城市規(guī)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縣級以上政府規(guī)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收益金的上繳

  由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在辦理交易手續(xù)時收取土地收益金上繳國家

  轉讓后的房地產(chǎn)再轉讓,需要辦理出讓手續(xù)的,補交出讓金時應當扣除已繳納的土地收益

  10. 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四條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jīng)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辦理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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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1 11:3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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