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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職責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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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定性。擔保職責是由關于二板市場保薦人的法律所直接規(guī)定的,而不是保薦人與上市公司約定或保薦人與投資者約定的。這種職責具有強制性,不能用約定加以排除,而是一種必須遵守的強制性義務。

      2.司法裁判性。擔保職責能否轉變?yōu)楝F(xiàn)實的實際賠償責任,要經過訴訟程序由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而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或由第三方調解與仲裁確定的。

      3.人保性。保薦人的擔保職責一旦因違法披露信息行為所導致的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而發(fā)生實際賠償責任時,因此承擔賠償?shù)膿X敭a范圍不是事先約定好的特定物或特定財產,而是保薦人的全部責任財產。這種擔保財產在賠償前不是特定的和確定的,而是有增有減的。所以這種擔保不是物保而是人保。

      此外,保薦人的擔保職責還具有連帶性和無過錯性等,茲不贅述。

發(fā)布:2007-04-09 09:5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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