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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兼出納管理弊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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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置業(yè)投資咨詢發(fā)展有限公司,以擔任公司會計出納毛女士利用職務便利,扣取占有公款13.4萬余元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毛女士如數(shù)返還該筆錢款并辦理財務賬冊移交。12月9 日,在法院組織下,毛女士返還了該公司2006年度明細賬,法院遂一審判決某公司返還錢款之訴不予支持。

    毛女士2005年1 月受聘擔任某公司的財務,后兼任會計出納工作。2007年5 月11日,公司通過手機短信通知毛女士不要再來公司工作,隨后雙方的勞動關系于該日解除。同年10月中旬,某公司以毛女士占有公司錢款15萬余元,要求返還而訴至法院。二審法院裁定認為雙方存在特殊勞動關系,該特殊勞動關系產生爭議,需經過仲裁前置程序,駁回了該訴請求。

    2008年2 月起,該公司通過書面及手機短信方式,要求毛女士來公司辦理移交,毛女士回復因意外骨折無法如約。同年5 月5 日,毛女士也通過手機短信通知該公司,不愿意與公司自行協(xié)商解決。公司于同年5 月12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毛女士辦理財務賬冊移交并返還財物。3 天后,仲裁委作出決定書,稱該請求事項不屬仲裁委受案范圍,決定不予受理。某公司對此不服,于同年5 月27日向法院起訴稱,在毛女士擔任公司會計出納期間,占有了公司錢款13.4萬余元要求返還并辦理財務交接。

    法庭上,毛女士辯稱從未利用職務之便,扣取占有公司現(xiàn)金,且訴訟超過了申訴時效。

    法院查明,在2007年8 月17日,該公司以毛女士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采取虛報冒領等手法侵占公司資金7 萬余元,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一周內即答復,毛女士沒有犯罪事實而不予立案。2008年4 月上旬,該公司再次以毛女士任職期間虛列支出等,侵吞公司財產14萬余元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再次答復不受理。

    法院認為,《勞動法》規(guī)定提起仲裁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本案當事人雙方的勞動關系于2007年5 月11日解除,即使某公司先以一般民事糾紛時效起訴,但在收到二審法院的裁定之日(即2008年1 月18日)起,就應知道雙方糾紛屬勞動爭議,應從該日起60天內提起仲裁,而某公司直至2008年5 月12日,才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已超過了60天的申請仲裁時效。毛女士意外骨折,并不影響公司向仲裁機關請求權利救濟,公司因超過時效,而喪失了勝訴權。

    該公司為證明毛女士占有公司錢款,所提供的暫支單、收條、付款憑證、現(xiàn)金明細賬、員工上下班交通費明細表、提現(xiàn)明細表、收據(jù)、銀行對賬單、2006年1 月-12月現(xiàn)金支出匯總表等證據(jù),均不能證實毛女士由有侵占公司錢款的事實。某公司要求毛女士作財務賬冊移交的請求,經某公司持法院開具的調查令,從公安機關調查獲悉,保存在毛女士處有公司2006年度明細賬及現(xiàn)金流水賬,在法庭組織下,毛女士已將2006年度明細賬原件交還于某公司。對于現(xiàn)金流水賬,毛女士表示不是正規(guī)的財務賬冊,而是為了保護自己所登記的備忘錄,該備忘錄已遺失。法院以為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在毛女士處的就是公司現(xiàn)金流水賬,現(xiàn)毛女士予以否認且已遺失,法院對某公司的訴訟請求無法支持,遂法院作了一審判決。

    法官點評:

    從某公司與毛女士的糾紛看:首先,是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未按規(guī)定招用財務人員,導致公司財務管理混亂;其次,從國家會計法規(guī)定看,任何公司在經營中一定要做到會計和出納人員的分離,絕不能由會計人員兼任出納。會計負責賬冊,出納負責現(xiàn)金,兩者作用或功能不能混淆合并;再次,公司的賬冊對外講具有一定的保密性,絕不能隨便讓會計或出納帶回家,公司賬目只能留在公司內部,這是一項制度規(guī)定;最后,公司在辭退員工時,一定要先辦理完畢移交手續(xù),再與員工結清薪籌退回用工檔案、退工單,更不能隨便找社會上閑散人員,充當擔任公司會計或出納的要職。

發(fā)布:2007-03-26 15:0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