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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案例復習要點:抵押房地產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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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問】關于抵押房地產的規(guī)定《制度》教材P120上,有如下內容:“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的房地產歸債權人所有”,不理解為什么這樣規(guī)定,請老師說明。謝謝。

  【回答】《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此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1、這樣的設定一方面是保護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保護物的權利。2、抵押權是物權,高于債權,不能以低級別的債權設定高級別的物權,這是民法和物權法對物權的一種保護原則。具體到實踐中,如果不這樣設定,則會出現債權人以故意逃避債務人履行而拖延逾期,或者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拖延債務逾期,從而侵害抵押人的財產權,另外,有時抵押物的價值也隨時間變化而存在變化,比如房屋,有時抵押物的價值明顯大于被擔保的債權金額等等這些,如果不這樣設定,都是會無形中侵害抵押人的權利的。

★問題所屬科目: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

責任編輯: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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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1 10:0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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