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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成立須具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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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xù)。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別。

發(fā)布:2007-04-09 09:4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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