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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輔導:物權法解釋(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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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五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一百五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gòu)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解釋]本條是對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的規(guī)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情況主要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回以及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建設用地使用權滅失等情形。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后,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根據(jù)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登記規(guī)則》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注銷土地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續(xù)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原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期滿之日前十五日內(nèi),持原土地證書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應當持原土地證書及有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

  考慮到出讓人全面掌握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情形,所以,本條規(guī)定注銷登記由出讓人及時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后,登記機構(gòu)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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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3 10:1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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