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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龍巖市出臺中心城區(qū)購買商品房作為公租房、安置房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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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穩(wěn)定住房消費的要求,建立商品房與保障房的轉換通道,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同時解決征收房屋群眾對安置現房的需求,龍巖市在該《實施意見》中提出五點。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穩(wěn)定住房消費的要求,建立商品房與保障房的轉換通道,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同時解決征收房屋群眾對安置現房的需求,龍巖市在該《實施意見》中提出:

一、購買主體:購買商品房作公租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務中心為購買主體;作安置房的,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和土地收儲項目的安置戶為購買主體,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業(yè)主(國有企業(yè))或土地收儲項目業(yè)主作為代辦主體。

二、房源條件:在龍巖中心城區(qū)內已辦理預售許可證并已封頂的在建商品房或已竣工且房齡在10年以內的產權合法明晰的無質量和安全隱患的存量商品房;作公租房的,建筑面積在45-80(含)平方米的房型;作安置房的,建筑面積和房型不限。

三、配置對象:作公租房的,通過龍巖住房保障網“網上申請”欄目提出申請,并經規(guī)定程序審核符合條件的公租房輪候對象;作安置房的,配給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和土地收儲項目征收安置對象。

四、購買方式:由購買主體(或代辦主體)按《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guī)定,通過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磋商的方式分別進行購買。

五、資金來源:購買商品房作公租房的資金由市財政通過土地出讓收入計提的保障性住房資金和上級補助等多渠道解決,作安置房的資金由各項目業(yè)主解決。

發(fā)布:2007-11-12 14:2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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