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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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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與常某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周某將其所有的本市某處房屋轉讓給常某,轉讓價格為120萬元,建筑面積為130平方米,但未對房屋內廳、室的情況作約定。隨后雙方進行了房屋交接。常某取得該房屋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誰知該房屋所在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部門向常某發(fā)出違章整改通知,稱房屋內被拆除的承重墻須在限定時間內恢復,否則將采取相關措施。常某這才得知該房屋原為三房一廳,周某出售前曾裝修過該房屋,破壞了承重墻,使該房屋變?yōu)閮煞績蓮d,但在購房時未將上述情況告知常某。常某與周某協(xié)商,要求其修復該房屋的承重墻,但周某不同意,認為常某看房時對該房屋的內部結構沒有提出異議,而且在常某看房后也再沒有對該房屋進行任何改動,所以不同意常某的要求。常某無奈,訴至法院。 本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周某對該房屋承重墻的破壞是否負有修復的義務。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就其出賣的標的物,對買受人負瑕疵擔保義務。出賣人的瑕疵擔保義務包括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和物的瑕疵擔保義務。就本案來說,周某應負的是對該房屋的物的瑕疵擔保義務,雖在看房及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常某未表示異議,但周某沒有證據表明其曾告知過常某該房屋存在承重墻被破壞,房屋存在物的瑕疵的情況。顯然是周某隱瞞了相關的事實,才導致常某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購買了該房屋。所以現(xiàn)常某要求周某修復該房屋承重墻的訴訟請求是合法有據的,法院最后判令周某恢復該房屋的承重墻。

發(fā)布:2007-04-09 09:5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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