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公司管理系統(tǒng) | 工程企業(yè)管理系統(tǒng) | OA系統(tǒng) | ERP系統(tǒng) | 造價咨詢管理系統(tǒng) | 工程設計管理系統(tǒng) | 甲方項目管理系統(tǒng) | 簽約案例 | 客戶案例 | 在線試用
X 關閉

教育部頒布《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申請免費試用、咨詢電話:400-8352-114

2013-01-05   來源:教學管理系統(tǒng)   點擊:262次

教育部頒布《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為規(guī)范學位論文管理,推進良好學風的建立,提高人才培養(yǎng)質量,教育部下發(fā)的第34號令《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3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該《辦法》共計十六條,分別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情形、負有責任的導師和學位授予單位以及各有關主體作假行為的處罰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根據(jù)《辦法》,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yè)論文,包括畢業(yè)設計或其他畢業(yè)實踐環(huán)節(jié)等,都在學位論文之列。


    出現(xiàn)以下五種情形,將被視為學位論文作假,包括: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偽造數(shù)據(jù);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對于學位申請人員論文作假的,《辦法》明確規(guī)定,未獲得學位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獲得學位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 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不僅如此,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還將面臨開除學籍的處分,為在職人員的,學位授予單位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將通報其所在單位。


    除了學位申請人員學位論文作假將受到懲治外,對幫忙作假者,《辦法》也做出了嚴厲處罰規(guī)定。在校學生為他人代寫、出售學位論文或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同樣會受到開除學籍的處分。學?;驅W位授予單位的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參與作假,則面臨開除處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處理。對于社會中介組織、互聯(lián)網(wǎng)站和個人,組織或參與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將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按照《辦法》,指導教師、相關院系及相關責任人未盡到相應職責的,也可能被追責。例如,《辦法》規(guī)定:“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對于“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xiàn)學位論文作假或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位授予單位,將“暫?;虺蜂N其相應學科專業(yè)授予學位的資格、核減其招生計劃”。


     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的出臺施行,首次明確界定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和對各行為責任主體的處罰,對打擊學術造假、依法規(guī)范管理、重塑科學道德與學風環(huán)境具有重大意義。各高校應嚴格執(zhí)行《辦法》,加強教育和監(jiān)督,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發(fā)布:2007-04-08 09:5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