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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業(yè)公司物資管理辦法(10)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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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各單位對下列人員進行處罰:(1)弄虛作假,以權謀私,帳外暗中收取回扣和收受賄賂的人員,企業(yè)應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

 

 

第六十三條:各單位對下列人員進行處罰:
(1)弄虛作假,以權謀私,帳外暗中收取回扣和收受賄賂的人員,企業(yè)應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記過、調(diào)離崗位、解聘、除名等處分, 給企業(yè)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因責任心不強,計劃不嚴密,造成物資積壓的有關責任人員。
(3)不執(zhí)行公司制定的采購控制程序和物資最高限價控制的。
(4)主要物資和數(shù)量較大的不簽訂合同對外采購的。
(5)收取的各種費用,下場的周轉性材料及廢舊材料傭金收入和設小金庫,不交單位財務入帳的。
(6)對因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善等非自然因素而造成物資丟失、變質(zhì)、損壞的有關責任人員。
(7)對因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善,造成材料大量超耗、浪費的有關責任人員。
(8)拒絕、阻擾、刁難物資監(jiān)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解釋權屬公司物資設備部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二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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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4 14:0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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