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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必知:銀行帳戶違規(guī)處理及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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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銀行賬戶使用的相關規(guī)定如下:
  第一,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二,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按規(guī)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第三,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四,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xiàn)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企業(yè)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第六,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后,應及時核對賬務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銀行發(fā)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第七,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謀取利益。
  第八,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xù)。存款人未按規(guī)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第九,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應的付款依據。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第十,對存款人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生效日制度,即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在正式開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除資金轉入和現(xiàn)金存入外,不能辦理付款業(yè)務,三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
  二、違反銀行賬戶管理的處罰規(guī)定
  (一)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1.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3.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
  1.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支取現(xiàn)金;
  3.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4.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5.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或現(xiàn)金存入單位卡賬戶;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三)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許可證
  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許可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fā)布:2007-03-26 14:45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