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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貸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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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貸管理系統主要涉及“三個層次”和“一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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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貸行業(yè)需要陽光,需要信息披露這個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披露哪些內容?“度”在哪里?值得思考和研究。就P2P借貸管理系統業(yè)務中披露信息的“度”的問題,小編跟大家說道說道,主要涉及“三個層次”和“一個疑問”。

  先說“三個層次”

  一,借款人向投資人披露信息。《合同法》第199條規(guī)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因此,在P2P促成的借貸合同中,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業(yè)務有關的基本信息與財務狀況。由此衍生出來的當然義務顯然是借款人要如實披露自己身份、營業(yè)資格、營業(yè)場所、借款用途、還款來源等信息。

  二,網貸平臺向借貸雙方披露信息。由于網絡上空間的跨越性大,借貸雙方在“天涯兩處”,P2P平臺在促成借貸合同成立時,應履行自己的審慎義務,在查明借貸雙方基本信息的基礎上向借貸雙方充分披露彼此的主要信息。泛普軟件-P2P借貸管理系統最新資訊

  三,網貸平臺向監(jiān)管層披露。P2P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財產安全與我國的金融安全,監(jiān)管層勢必需要第一手的資料來進行監(jiān)控、調研、大數據建構,因此,P2P平臺全面向監(jiān)管層全面披露借貸雙方的信息乃是必然之勢。相信頗具前瞻的P2P平臺已經開始構建自己的信息披露方案了。

  再談“一個疑問”

  即要不要向居間合同以外、借貸合同以外的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信息?小編認為,P2P平臺可以選擇披露,或不披露。

  p2p網絡借貸系統平臺向第三人披露乃是為了自己進行商業(yè)宣傳,可以提高自身透明度,給公眾提供安全感(當然您也別披露過頭,個人信息不能披露,要保護客戶隱私);P2P平臺不向公眾披露也無所謂,一來合同具有相對性,本來就是特定人之間的事兒,沒有必要讓外人知道,二來P2P網貸的本質仍是民間借貸,法律沒有規(guī)定對借貸雙方以外的第三人進行信息披露的制度。所以,除法定義務外,適當“猶抱琵琶半遮面”是可以的,也不必“全裸出鏡”。

發(fā)布:2006-11-28 16:2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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