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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業(yè)務術語: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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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書(Endorsement)

  背書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jù)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jù)行為。

  背書時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記名背書;未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不記名背書。經過背書轉讓的票據(jù),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jù)簽發(fā)者到期付款的責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則背書人必須承擔償付責任。經過背書,票據(jù)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一張票據(jù)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轉讓。背書有限定性背書、空白背書、特別背書、有限度背書和有條件背書5種方式。

  背書是轉讓票據(jù)權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書連續(xù)性對于票據(jù)權利人是證明其權利的一個重要因素。

  背書的方式

  背書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限定背書:限定背書規(guī)定匯票只交付一次,受讓人只能自行使用匯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

  特定背書:又稱記名背書,此種背書既有出讓人簽名,又指明了受讓人是誰,但無“僅付”、“不得轉讓”等字樣。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付給×××(被背書人名稱)的指定人”等。如此背書的匯票可以連續(xù)多次背書和支付,多次轉讓,甚至可以在市場上無限轉讓下去。

  空白背書:又稱不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上只有簽名,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瞻妆硶膮R票憑交付而轉讓。即空白背書的第一出讓人背書簽字后,可多次在市場上流通,直到最后一個受益人,而勿須在匯票背面注明流通過程中的其他出讓人和受讓人。

發(fā)布:2007-03-26 15:0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