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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中,供應商的利益誰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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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一個完善的游戲規(guī)則,供應商、采購人和其他政府采購當事人就很難信任政府采購市場,很難放心大膽地參與到政府采購市場中來。對于處于弱勢地位的供應商來說,當遭遇不公正待遇時,他們迫切地想知道--

  誰來保護供應商

  建立救濟機制勢在必行

  主持人:許多供應商愿意和政府做生意,因為政府有實力、有信用。可有時供應商也怕與政府做生意,發(fā)生了爭執(zhí)怕有理無處訴,畢竟與政府相比,自己處于絕對弱勢地位。那么,有什么辦法可以讓供應商放心、大膽地與政府打交道呢?

  劉俊海:對于供應商來說,在其遭遇不公正待遇,而且無法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主管部門妥善解決爭端時,尤其有必要經(jīng)過暢通的司法救濟途徑去討個令其信服?quot;說法"。全社會和有關政府部門必須要對此間題切實重視。司法救濟制度是發(fā)達國家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原因很簡單,沒有一個健全的游戲裁判規(guī)則,供應商、采購人和其他政府采購當事人就很難真正信任政府采購市場,也就很難放心大膽地參與到政府采購市場中來。

  王周歡:在政府采購諸多法律關系中,采購機關與供應商之間屬采購合同關系,供應商是采購合同的競爭者,采購合同的訂立程序是否合法,采購合同的授予是否公正,以及合同條件是否公平,直接關系到供應商的切身利益。為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各國政府采購法都將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作為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通過制定規(guī)范詳盡的程序使上述基本原則落到實處。但問題的關鍵在于政府采購的每個環(huán)節(jié)是否能夠嚴格遵循程序規(guī)則,是否有一套科學、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和救濟機制。我國現(xiàn)行的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章和地方性法規(guī)中,都規(guī)定了一般的監(jiān)督程序,包括財政監(jiān)督、審計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雖然這些監(jiān)督是不可或缺的,但由于缺乏具體操作規(guī)則和約束機制,難以有效地避免各種矛盾的發(fā)生,化解已發(fā)生的各種矛盾。所以,建立救濟機制勢在必行,其目標是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供應商"訴說" 方式有哪些

  主持人:據(jù)了解,目前正在起草的《政府采購法》中規(guī)定了供應商的質疑程序,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起政復議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那么供應商到底有幾種"訴說"的方式呢?

  劉俊海:實際上,高效、公正的供應商司法救濟制度有兩種:政府采購民事爭議解決機制和政府采購行政爭議解決機制。

  政府采購合同從本質上看屬于民商合同,因此對于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基于社會公共利益而終止合同,并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供應商由此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而不應限于直接損失。德國實行全部實際損失賠償(全部直接損失與全部間接損失)原則;美國則實行部分實際損失賠償原則(全部直接損失與供應商已經(jīng)供應貨物、服務和工程部分所應獲得的利潤)。為確保供應商對政府采購市場的信心,對于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責任人對供應商的賠償違約責任。

  凡是平等主體的供應商、采購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在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和違約責任等方面發(fā)生糾紛的,原則上都適用一般商事合同的四大解決途徑:友好協(xié)商、調解、仲裁和訴訟,也就是建立民事爭議解決機制。這四大爭議解決途徑在運用的數(shù)量上依次遞減,構成了一?quot;金字塔"型的結構。其中,絕大多數(shù)政府采購爭議應當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因此友好協(xié)商構成了金字塔的塔基。調解自然而然地構成了金字塔的第二層,其重要性和適用范圍僅次于友好協(xié)商。如果友好協(xié)商和調解未果,而且缺乏政府采購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xié)議,那么政府采購爭議只有訴至法院。仲裁成了爭議解決金字塔的第三層。訴訟則是解決政府采購爭議金字塔的塔尖。

  主持人:以上這四種解決途徑各有什么特點?

  劉俊海:首先,要鼓勵政府采購糾紛的當事入通過友好協(xié)商化解糾紛。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政府采購糾紛,無論是對于供應商和招標代理機構來說,還是對于采購人來說,都具有省時、省力、省錢的特點,有利于政府采購活動的順利開展。建議采購人(包括分散采購人和集中采購人)、招標代理機構在其內部設立專門機構,受理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

  其次,要進一步提高調解的成功率。政府采購當事人在通過協(xié)商解決糾紛時,往往偏執(zhí)于一端之理,很難聽進對方當事人的不同意見,致使協(xié)商擱淺。而由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其他第三人(包括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中介機構)出面,以調解方式解決政府采購活動糾紛,省去了爭議當事人因為參加仲裁與訴訟所要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與財力,也不傷害雙降筆氯酥?淶母星欏5?捎詰鶻饣?平?⒃謁?降筆氯俗栽傅幕?≈?希?業(yè)鶻饣?溝娜嗽北嘀?、淀^槭侄斡邢蓿??耷恐浦蔥惺侄危?率共簧倬婪滓?ü?儼煤退咚轄餼觥?

  第三,同訴訟相比,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原則,具有省時、省錢、省事的簡易性特點,能夠充分體現(xiàn)政府采購當事人的意思。1994年《仲裁法》頒布后,我國已經(jīng)設立了160多家仲裁委員會,但目前受理的政府采購案件數(shù)量不多。以北京仲裁委員會為例,目前尚未受理一起政府采購糾紛案件。盡快打通政府采購糾紛的仲裁途徑,既是完善仲裁制度的需要,也是推進政府采購法治的重要內容。

  第四,訴訟克服了協(xié)商與調解過程中有可能出現(xiàn)的久商不決、久調不決的缺點,有利于及時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使雙方早日投入到各自的工作或者經(jīng)營活動中去。各級法院理應對小額消費糾紛案件采取積極的態(tài)度,在立案、審理、判決和執(zhí)行諸環(huán)節(jié)中充分體現(xiàn)公正、快捷的原則,重點解決立案難、執(zhí)行難的問題。為避免政府采購各方當事入遭受曠日、持久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盡量引導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達成調解協(xié)議。


  另外,當政府采購程序中的違法或者違規(guī)行為損害多數(shù)潛在供應商的利益時,應當采用〈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guī)定的集團訴訟登記制度,從而可以使廣大供應商在其他供應商起訴時搭便車。

  主持人:什么是行政爭議解決機制?

  劉俊海:司法救濟的另一部分內容就是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購行政爭議解決機制。行政爭議是指政府采購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裁決不服而發(fā)生的爭議。一般來講,發(fā)生行政爭議時的解決方法有兩種: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政府采購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法律關系旱一種縱向的行政法律關系。他們之間發(fā)生爭議時,要適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解決機制。

  首先,要依法啟動政府曬夯疃?械男姓?匆榛??。??曬旱筆氯巳銜???曬杭嘍焦芾聿棵諾木嚀逍姓?形?址鈣浜戲ㄈㄒ媯?梢裕?勒鍘緞姓?匆櫸ā廢蚋梅ü娑ǖ男姓??厴昵敫匆椋?肭蟾匆榛?刂匭律蟛檎??曬杭嘍焦芾聿棵潘?骶齠?包括處罰決定)的合法性與妥當性。行政復議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實施。供應商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供應商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供應商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自接受理。

  其次,人民法院要公正、及時地審理涉及政府采購的行政糾紛案件。我國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訴訟法》,作為"民告官的法津",是保障供應商和其他政府采購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一部重要法律。供應商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者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了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是行政訴訟的被告外,其他侵害政府采購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含地方各級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根據(jù)《行政訴訟法》,除了行政處罰,公民、法入或其他組織就其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包括違反法律的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不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審車之列-。因此,依據(jù)現(xiàn)行立法+當真、入不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下發(fā) 的"紅頭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只能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修改抽象行政行為的意見和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劃清屬于民事爭議的政府采購案件和屬于行政爭議的政府采購案件。對于這兩類不同的案件,要適用不同的程序法和不同的實體法律規(guī)范,分別由民事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審理。


  國際通行保護供應商的方法

  主持人:國際上通常采用哪些方法來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呢?

  王周歡:供應商質疑和投訴是政府采購活動中經(jīng)常遇到的問題,妥善處理這些問題,事關政府采購活動的順利進行。WTO的《政府采購協(xié)議》以及許多國家的政府采購法對處理質疑和投訴的機構設置和程序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在機構設置方面,《政府采購協(xié)議》第二十條專門規(guī)定了質疑程序,規(guī)定質疑的機構應由一家法院或與采購結果無關的獨立公正的審議機構進行審理,如審議機構不是法院,則該機構或者接受司法審議,或者依程序規(guī)定由當事人參與和公開有關文件。目前各國的做法不盡一致,有的國家將機構設在財政部門,如新加坡、韓國等;有的國家或地區(qū)設立獨立的機構,如澳大利亞的聯(lián)邦政府調查委員會,日本的政府采購審查委員會,香港的申訴管理委員會。尤其在美國,為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利益,建立了健全的監(jiān)督救濟機制。按美國現(xiàn)行政府采購法律規(guī)定,供應商對聯(lián)邦政府部門采購合同有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解決:一是向合同爭議委員會申訴。合同爭議委員會由聯(lián)邦采購政策投訴,采購活動必須中止。同時為了避免投訴人濫用權利,法律對投訴的時間和處理的時間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投訴人應在知道權利受損害之日起10日內提出投訴,會計總署應在10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由于其費用低、權威性強,故較多供應商選擇該救濟程序。三是向聯(lián)邦索賠法院起訴。供應商提起訴訟請求并提交報告后,政府采購部門承擔舉證責任。如法院判決供應商勝訴,應當支付給供應商的賠償金從預算安排的國家賠償基金中支付,其律師費用亦由政府承擔。除上述三種方式外,還可以通過合議、調解或仲裁解決。

  WTO《政府采購協(xié)議》:由一家法院或與采購結果無關的獨立公正的審議機構進行審理。美國三種解決方式:一是向合同爭議委員會申訴。二是向會計總署投訴。三是向聯(lián)邦索賠法院起訴。

  
發(fā)布:2007-04-17 09:5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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