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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出差不歸,HR能否做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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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電力制造企業(yè),公司一名員工原為銷售人員,后由于業(yè)務調整,擬將其調往工作性質相似的另一部門,由于該員工對調崗后的薪資分配方案不同意,不愿在崗位調動單上簽字,并且將有調入、調出部門領導簽字確認的調動單自行保留。兩個月前,該員工聲稱出差,至今未回過公司,目前,原部門不便管他,新部門不認可他出差,兩邊都要求由我們人事部門出解決方案。

經過了解到,該公司銷售人員出差歷來無書面審批記錄,該員工出差前曾電話請示其分管領導,雖未得到肯定答復,但這期間公司仍然照常在給他發(fā)放工資。對于這名員工,HR該怎么做呢?

在企業(yè)里,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屢見不鮮。違紀解除合同的程序一是對制度的告知并有員工記錄,二是員工達到嚴重違紀的構件清晰、文本在案。依本案來看,該公司銷售員工的考勤是沒有記錄的,銷售人員的出差起始時間節(jié)點都是以一定的規(guī)律行事而無實質流程紙質要件約束。

或從本案描述反映對出差人員的管理是松散的,至于有沒有日周月工作計劃與工作總結上報直屬領導,兩個月工作不請求不匯報能不能按照工作慣例視為曠工,這些都有待商榷。

銷售部可以以員工行為績效不達標而采取制裁措施,但是對其考勤視為曠工則于理不通。因為本案也說過對出差人員的出差行為無書面審批記錄,則考勤是無法確定的。員工正是鉆此空子,公司而且照常發(fā)了工資,員工更有理由不承認自己屬于曠工的嚴重違紀行為。結果的仲裁,企業(yè)處于被動地位結果屬非法解除合同就是補償金+賠償金。

企業(yè)老板很多都會說國家的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是越來越偏重了,企業(yè)的責任越來越大?!秳趧臃ā芳啊秳趧雍贤ā吩诒U蟿趧诱邫嘁娴耐瑫r也給了企業(yè)權益保護的權利,就看企業(yè)如何合理去利用了。

首先,本案的原始起因是調崗后的薪資分配讓該員工滿意,所以不愿意在調動單上簽字,雖有調出、調入部門領導的簽字,這個調動單也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法》 第3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所以,對員工進行調動,在待遇、職位、地點、作息時間、工作環(huán)境等方面都應當事先達成一致意見才行,否則,情愿維持原崗位不調動。

其次,調出、調入部門既然要調動該員工,而且領導也簽了字,那么,人事部門與他們二個部門就要聯動,不應當還正常發(fā)放工資,這樣互相矛盾的行為,怎么能夠自圓其說嘛。

第三,既然該員工的癥結是薪資分配方案,那么幾方就可以冷靜討論這個方案,相互讓一步總可以達成協(xié)議的,畢竟業(yè)務調整了要恢復原崗位也不現實,但只要該員工提的意見是正確的,公司也應當考慮,不能以強壓弱讓員工認可,這樣不是樂意接受的條件,即使在某種不得已的情況下簽字認可,員工也會在工作中給予軟抵抗,公司也會因此受損的。

此外,有一點需要牢記,出現調崗員工協(xié)商不一致時不能久拖任由員工所為。一是HR第一時間停其工作確定崗位;二是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崗位確定及離職協(xié)商確定;三是運用好法律條規(guī),盡量安排合適的人在合適崗位。

出現問題不可怕,關鍵是對問題的處理是否做到核心問題合企業(yè)意愿又盡量讓個人滿意,時間不能久拖,但也不能快刀斬麻。把握好節(jié)點,補充節(jié)點,完善流程,以利后期工作遇到類似問題可以有理有據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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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7 10:4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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