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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黑辦發(fā)〔2012〕26號
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全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 - 2012) 國家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 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guī)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公布法規(guī)和規(guī)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 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 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guī)范、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八條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于公布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于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由黨和國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發(fā)布。
(五)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制發(fā)者為國家行政機關以及被授權的部門,一般通過新聞媒體公開發(fā)布。
(六)、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意見可多方向行文,用于上行文時,主要是向上級機關就有關工作、事項提出建議,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報送的意見給予答復;用于平行文時,主要是就某項工作、某些事項提出意見,供對方參考;用于下行文時,主要是就重要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下級機關應遵照執(zhí)行。
(八)通知。適用于發(fā)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zhí)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zhí)行的事項,批轉、轉發(fā)公文。凡上級機關發(fā)布下級機關的公文,用“批轉性通知”;凡下級機關轉發(fā)上級機關的公文,或黨政機關辦公廳(室)根據授權,發(fā)布平行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用“轉發(fā)性通知”;凡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行文時使用《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文種,如準則、條例、規(guī)定、辦法、細則、要點、規(guī)劃、綱要、計劃、方案等,用“印發(fā)性通知”。人事任免可使用通知文種。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需要告知其他部門知曉或辦理某一事項時,也可使用通知文種。
(九)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請示者和受理者必須是一級機關或組織,并具有隸屬關系或業(yè)務指導關系。上級機關可以本機關名義批復,也可授權辦公廳(室)用函答復。
(十二)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條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fā)文機關標志、發(fā)文字號、簽發(fā)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fā)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fā)機關和印發(fā)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制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如需標注份號,一般用6位3號阿拉伯數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如需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數字用阿拉伯數字標注。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 “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標注緊急程度,一般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時標注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順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四)發(fā)文機關標志。由發(fā)文機關全稱或者規(guī)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fā)文機關全稱或者規(guī)范化簡稱。發(fā)文機關標志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顏色為紅色,字號應不大于上級機關的發(fā)文機關標志,以醒目、美觀、莊重為原則。聯合行文時,發(fā)文機關標志可以并用聯合.發(fā)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如需同時標注聯合發(fā)文機關名稱,一般應當將主辦機關名稱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應當置于發(fā)文機關名稱右側,以聯署發(fā)文機關名稱為準上下居中排布。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其發(fā)文機關標志可并用少數民族的文字和漢字印刷,少數民族的文字排在漢字上方。
(五)發(fā)文字號。由發(fā)文機關代字、年份、發(fā)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fā)文字號。發(fā)文字號編排在發(fā)文機關標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發(fā)文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注;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號“〔〕”括入;發(fā)文順序號不加“第”字,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在阿拉伯數字后加“號”字。上行文的發(fā)文字號居左空一字編排,與最后一個簽發(fā)人姓名處在同一行。發(fā)文字號中的發(fā)文機關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區(qū)域代字、機關代字、文種代字組成;文種代字可因不同行文方向使用“發(fā)”、“函”、“呈”等。
(六)簽發(fā)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fā)人姓名。簽發(fā)人應為發(fā)文機關主要負責人或經授權的負責人。簽發(fā)人由“簽發(fā)人”三字加全角冒號和簽發(fā)人姓名組成,居右空一字,編排在發(fā)文機關標志下空二行位置?!昂灠l(fā)人”三字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fā)人姓名用3號楷體字。如有多個簽發(fā)人,簽發(fā)人姓名按照發(fā)文機關的排列順序從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勻編排,一般每行排兩個姓名,回行時與上一行第一個簽發(fā)人姓名對齊。
(七)標題。由發(fā)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標題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編排于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排列時應使用梯形或菱形,不應使用上下長度一樣的長方形和上下長、中間短的沙漏形。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guī)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主送機關編排于標題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頂格,回行時仍頂格,最后一個機關名稱后標全角冒號。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導致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當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標注方法見抄送機關。如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fā)至各地各部門的公丈,主送機關為“各市(地)、縣(市)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黨組(黨委)”或“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發(fā)至部分地方和部門的公文,主送機關為“各有關市(地)、縣(市)委,省委各有關部委,省直各有關黨組(黨委)”或“各有關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發(fā)至一個地方和部門的公文,主送機關為“中共××市(地)、縣(市)委,××地區(qū)行政公署,××市、××縣人民政府,省委××部、省××委(廳、局)”。主送機關及抄送機關由公文起草部門確定。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公文首頁必須顯示正文,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編排于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個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頂格。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一、”“(一)”“1.”“(1)”標注;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注。公文中的時間、數字、計量單位等不能回行。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如有附件說明,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編排“附件”二字,后標全角冒號和附件名稱。如有多個附件,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注附件順序號(如“附件:1.××××××” );附件名稱后不加標點符號。附件名稱較長需回行時,應當與上一行附件名稱的首字對齊。
(十一)發(fā)文機關署名。署發(fā)文機關全稱或者規(guī)范化簡稱。加蓋印章的公文,單一機關行文時,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為準居中編排發(fā)文機關署名;聯合行文時,一般將各發(fā)文機關署名按照發(fā)文機關順序整齊排列在相應位置。不加蓋印章的公文,單一機關行文時,在正文(或附件說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編排發(fā)文機關署名;聯合行文時,應當先編排主辦機關署名,其余發(fā)文機關署名依次向下編排。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fā)文機關負責人簽發(fā)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后簽發(fā)機關負責人簽發(fā)的日期。加蓋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編排于發(fā)文機關署名之下。不加蓋印章的公文,在發(fā)文機關署名下一行編排成文日期,首字比發(fā)文機關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長于發(fā)文機關署名,應當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編排,并相應增加發(fā)文機關署名右空字數。加蓋簽發(fā)人簽名章的公文,在簽發(fā)人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編排成文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 1)。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fā)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fā)文機關印章,并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fā)文機關標志的普發(fā)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如“中共黑龍江省委文件”、 “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文件”。單一機關行文時,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fā)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使發(fā)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件說明)一行之內。聯合行文時,一般將印章與發(fā)文機關署名一一對應,端正、居中加蓋其上,最后一個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fā)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間排列整齊、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件說明)一行之內。印章用紅色,不得出現空白印字。加蓋簽發(fā)人簽名章的公文,單一機關行文時,在正文(或附件說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蓋簽發(fā)人簽名章,簽名章左空二字標注簽發(fā)人職務,以簽名章為準上下居中排布;聯合行文時,應當先編排主辦機關簽發(fā)人職務、簽名章,其余機關簽發(fā)人職務、簽名章依次向下編排,與主辦機關簽發(fā)人職務、簽名章上下對齊;每行只編排一個機關的簽發(fā)人職務、簽名章;簽發(fā)人職務應當標注全稱。簽名章一般用紅色。當公文排版后所??瞻滋幉荒苋菹掠≌禄蚝灠l(fā)人簽名章、成文時期時,可以采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決。
(十四)附注。公文印發(fā)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圓括號編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附件應當另面編排,并在版記之前,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 “附件”二字及附件順序號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標題居中編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順序號和附件標題應與附件說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如附件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頂格編排公文的發(fā)文字號并在其后標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順序號。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zhí)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guī)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如有抄送機關;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在印發(fā)機關和印發(fā)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編排?!俺汀倍趾蠹尤敲疤柡统蜋C關名稱,回行時與冒號后的抄送機關名稱首字對齊,最后一個抄送機關名稱后標句號。如需把主送機關移至版記,除將“抄送”二字改為“主送”外,編排方法同抄送機關。既有主送機關又有抄送機關時,應將主送機關置于抄送機關上一行,之間不加分隔線。抄送機關依上級機關、平級機關、下級機關次序排列。同一層次抄送機關按照黨、政、軍、群順序排列;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應另起一行列在其后。
(十七)印發(fā)機關和印發(fā)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印發(fā)機關和印發(fā)日期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編排在末條分隔線之上,印發(fā)機關左空一字,印發(fā)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后加“印發(fā)”二字。翻印公文時,翻印機關和翻印日期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編排在印發(fā)機關和印發(fā)日期之下一行位置。翻印機關左空一字,翻印日期右空一字,年、月、日用阿拉伯數字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 1),后加“翻印”二字。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頁碼一般用4號半角宋體阿拉伯數字,編排在公文版心下邊緣之下,數字左右各放一條一字線;一宇線上距版心下邊緣7 mm。單頁碼居右空一字,雙頁碼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記頁前有空白頁的,空白頁和版記頁均不編排頁碼。公文的附件與正文一起裝訂時,頁碼應當連續(xù)編排。
第十條 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符、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guī)定執(zhí)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十二條 公文用紙幅面采用國際標準A4型。特殊形式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guī)則
第十三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五條 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guī)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并在文中注明已經黨委、政府同意;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后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向上級機關報送請示,應當附有背景材料、情況說明、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 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guī)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fā)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fā)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注明已經政府同意。
(三)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一般應以部門名義行文貫徹,不得要求以黨委、政府或黨委、政府辦公廳(室)的名義發(fā)文。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七條 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如需以黨委、政府或黨委、政府辦公廳(室)名義聯合向下行文,公文起草部門應將公文報送黨委辦公廳(室),由其審核是否可聯合行文后,再履行行文程序;如需以黨委、政府或黨委、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向上級黨委、政府或黨委、政府辦公廳(室)行文,主送單位可注明黨委、政府或黨委、政府辦公廳(室),公文可同時報送黨委、政府辦公廳(室),由黨委辦公廳(室)商政府辦公廳(室)按程序辦理。屬于黨委、政府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聯合行文,應由主辦單位首先簽署意見,再由協辦單位進行會簽。一般不使用復印件會簽。
第五章 公文擬制
第十八條 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fā)等程序。
第十九條 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準確體現發(fā)文機關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F行有關公文,是指上級機關的現行公文、本機關的現行公文、同級機關的現行公文。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fā),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煉。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guī)范。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區(qū)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征求相關地區(qū)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對于文字性修改意見,可斟酌吸收;對于實質性修改意見,應盡可能采納會簽單位的合理性意見。如存在不同意見,起草單位負責人應出面組織協調;如對較重要事項經反復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將有關情況作出說明報請領導審定。相關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就起草單位提出的會簽事項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會簽結束后,起草單位應將會簽意見形成匯總說明,并將說明與會簽件隨同公文文稿一并報送。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條 公文文稿簽發(fā)前,應當由發(fā)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fā)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地區(qū)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guī)范;人名、地點、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劑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guī)范。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六)部門在報送需審核發(fā)文的公文代擬稿時,如公文文稿是經會議研究決定的,應附有會議紀要等材料;如文稿是經領導同志指示有關部門代擬并作了批示,應附有領導同志的批示;如文稿是部門代擬后請示以發(fā)文機關名義發(fā)文的,應附有部門給發(fā)文機關的請示。如以黨委或黨委與其他機關名義聯合行文,除人事調整、內部機構設置、表彰決定、請示、報告、會議活動通知、會議紀要、工作要點等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反復適用的文件外,均應提供公文制定的意圖、重要內容、起草及征求意見情況、會談審議情況等說明。
需要發(fā)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fā)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核。需要發(fā)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是指需要經過會議審議的文稿、涉及全局性的方針政策或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文稿。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不宜發(fā)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并說明理由;符合發(fā)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并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后重新報送。
第二十二條 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fā)。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fā)。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fā)的公文,由授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fā)或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簽發(fā)。簽發(fā)人簽發(fā)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fā)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簽發(fā)人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時簽發(fā)公文時,可授權他人代簽;或請示其同意后,可越級呈簽,再進行補簽。
第二十三條 公文制發(fā)的主要形式是(以省委、省政府的發(fā)文形式為例):
(一)凡是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重要會議精神和指示,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部署或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通報等,以黨委、政府名義制發(fā)。如“黑發(fā)”、“黑政發(fā)”。
(二)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凡是貫徹落實黨委、政府對某一方面工作的重要部署,轉發(fā)上級機關的工作部署或對全局工作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工作意見等,以黨委、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制發(fā)。如“黑辦發(fā)”、“黑政辦發(fā)”。
(三)凡是向上級請示、報告工作,反映情況、答復問題,以黨委、政府名義或羥授權以黨委、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呈報。如“黑呈”、“黑政呈”,“黑辦呈”、“黑政辦呈”。
(四)以黨委、政府或黨委、政府辦公廳(室)名義發(fā)往有關地區(qū)和部門的慰問電、感謝信或就某一方面工作事項發(fā)布的緊急通知等,用電報制發(fā)。
第六章 公文辦理
第二十四條 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fā)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第二十五條 收文辦理分為閱知性公文辦理和批辦性公文辦理,其主要程序是: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時間。發(fā)文單位報送公文應在審批單上注明公文標題、密級、緊急程度、主送機關、抄送機關、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事項,并加蓋公章或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報送。
(二)登記。對公文的編號、發(fā)文字號、標題.、密級、緊急程度、簽發(fā)人、成文日期、份數以及來文單位等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guī)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qū)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簽,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主、附件是否完整等。經初審不符合規(guī)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工作需要和領導分工確定閱知范圍,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和需要回答、批復、反饋結果等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必要時可先溝通相關部門,再提出具體擬辦意見,并提供相關的背景材料;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理完畢。涉密公文應嚴格辦理程序,防止失泄密;絕密件的辦理,應由專人負責。
(五)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閱知應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杜絕橫傳,注意補傳和回傳。較長的領導批示可做批示清樣附原件傳閱。
(六)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并把辦理程度和督辦情況記錄在案。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并及時向批辦領導匯報辦結情況。
(七)答復。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復來文單位,并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二十六條 發(fā)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復核。已經發(fā)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fā)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xù)、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由公文審核部門或辦理部門提出修改意見,報原簽批人復審。
(二)登記。對復核后的公文,應當確定發(fā)文字號、分送范圍和印制份數并詳細記載。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紙張、排版、印刷、裝訂等必須符合公文印制要求。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制。
(四)核發(fā)。公文印制完畢,應先核查是否按照原文印制,再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裝訂質量進行檢查后分發(fā)。如發(fā)現公文內容、文字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轉入公文辦理程序呈報領導審批。
第二十七條 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fā)件機關機要收發(fā)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二十八條 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guī)以及機關檔案管理規(guī)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復制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guī)范,充分發(fā)揮公文效用。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并按照有關保密規(guī)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一條 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后,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文的印發(fā)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fā)文機關的要求 執(zhí)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fā)文機關批準。涉密公文公開發(fā)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fā)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fā)文機關確定。經批準公開發(fā)布的公文,同發(fā)文機關正式印發(fā)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復制、匯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復制、匯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fā)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復制、匯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
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匯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
第三十四條 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fā)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范圍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五條 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fā)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三十六條 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準后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xù),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七條 機關合并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并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八條 新設立的機關應當向本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提出發(fā)文立戶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為發(fā)文單位,機關合并或者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黨政機關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法規(guī)、規(guī)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其他機關和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2年8月2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月7日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發(fā)布。《中共黑龍江省委關于<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實施細則和2001年2月20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黑龍江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細則》停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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